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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显重复的是关于出版的规定。
(一)应急征用主体的部门排除说 目前,一种重要的观点是部门排除说,主张应急征用主体仅限于人民政府,其主要论据一是同位阶的法规范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4]因此,在对应急征用过程性控制松绑的同时,还要强调其中必要的程序规范,以及在事后审查时关注实质的合理性内容。
3.对征用财产的合理保护 应急征用涉及财产的返还,因而其合理性不仅涵盖财产征用前的行为,而且延伸至财产被征用后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明确的合理保护规则来控制征用后的不当使用问题,但这部分内容恰恰是目前应急征用制度中所欠缺的。[19]换言之,我国目前关于调用权限、程序和规范的普遍缺失,导致调用措施的体系化实施尚无可能。[德]汉斯· J ·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9页。对此,由征用机关登记、制作和留存征用物品的清单,不仅成为征用行为合法的程序保障,而且是定分止争的必要机制。[6] 2.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础之上,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是一种更全面的观点。
通过文义解释就可得知,法定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范畴并不能直接等同。消耗品征用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否超出现行法上规范的限度,乃至有另行立法的必要,取决于被征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妥善保障。此时,人大对法院监督的不断强化和细化,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方案,可以以此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至于该规定的宪法依据,有学者认为源自于八二宪法中最高人民法院须对全国人大负责的规定,负责的方式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包括一年一次的定期报告工作和根据要求的工作汇报)。至此,法院向人大年度报告工作的做法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再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真实关系还需不断地完善。
此后,类似的话语不断被反复提及。从表决开始,仅需几秒钟,便可以通过会场前方两个大的电子屏幕将表决结果清晰地显示出来。
但上世纪90年代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司法能力不足和司法腐败现象屡有发生,引发了民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3]参见周永坤、朱应平:否决一府两院报告是喜是忧,《法学》2001年第5期,第7-11页。作者简介:侯欣一,法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制度演变及其结果 由上可知,法院向人大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乃是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10]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34页。其次,在体例方面,早期文本或就全年工作做简要介绍,或就其中某项重点工作集中进行介绍,无一定之规,后来则逐渐固定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两大部分。[24]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构被砸烂,后期法院审判工作虽有所恢复,但重大刑事案件在判决前须经同级党委批准。于是便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审议法院年度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们表达意见仍十分谨慎,但表决时反对票或弃权票则开始出现,并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增多的趋势。
80年代中期以来,人大代表们的民主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长。1950年8月6日,董必武将上述三个会议的情况向毛泽东、周恩来汇报时称:政法部门三个会议均已结束,都开得很好……治安会议着重解决划清界限、分清敌我、加强对敌斗争问题。
晚近以来,法院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变得越来越复杂,但司法能力不足和司法腐败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受周恩来总理的委托,联系和指导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950年9月13日,毛泽东为督促政府各部门向中央报告事致函周恩来:政法系统各部门,除李维汉管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中央有接触外,其余各部门,一年之久,干了些什么事,推行的是些什么政策,谁也不知道,是何原因,请查询。董必武就此解释说:它(指政治法律委员会——引者注)和政府部门是‘指导与联系的关系。摘要: 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尤其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如何看待法院年度报告工作制度,便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亦即八二宪法仅规定法院对人大负责,而并没有直接规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要求,且对政府和法院的要求也不同。为了增强表决的有效性,全国人大主事者先是将表决结果分为批准、满意和满意批准等三种,以体现程度上的差异。
[10]按照此说法的逻辑,行政机关、法院只能对人民代表会议直接负责。1992年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其第14条规定人大代表有权联名以书面的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拥有罢免权,不断强化与完善人大制度。
此外,彭美的《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样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对本文的写作启发甚大。1989年1月,彭冲在写给中央的报告中建议:必须强调各级人大党组织要建立和健全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
官方媒体也一再强调八二宪法是在总结和反思新中国成立后宪制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首先,这一制度的存在,与国人对司法工作的认知密不可分。
[5]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39-240页。形式上图文并茂,例如该工作报告中总共引用了117个数据,既有司法解释、著名案例,也有各种数据同比、环比动态图,千方百计降低报告的枯燥。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应在坚持该制度的前提下,尊重司法活动的规律,通过不断对其加以完善,以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整合社会的重要作用。此外,在一些学者看来,法院年度报告工作制度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权威,每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成了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机会,法院的法官们丢下手头的案子,谦卑地到会场去征求意见,汇报工作,目的是获得人大代表对法院报告的支持。
第一,司法公正逐渐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1989年出台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年度工作后、全国人大对该工作报告是否进行表决,没有统一规定。
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主事者不得不逐渐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工作的时间和审议的时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将年度工作报告的文本压缩在11000个字符以内,将审议的时间压缩在一天之内,以给其他事项留出充裕的时间。之所以如此规定,既与当时人大尚未召开的现实有关,也与当时党内一些人的担忧不无关系。
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一些代表委员为特约监督员,增加反映问题的渠道。彼时,旧法院已被取缔,而新法院正在陆续创建之中。
需要报告的还得报告,并且人大、人大常委可以要它作报告。不能把这两个会合在一起开。此外,2001年沈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未能获得当地人大表决通过的事例,也给法院系统敲响了警钟。焦洪昌、姚国建: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宪法分析———兼评由沈阳市人大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所引发的争议,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1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8-466页。
全国人大会议日程草案如何提出,过去没有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在人大与法院之关系的构建中,人大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每年两会召开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分头到所有的省份上门与代表委员进行座谈,介绍一年来法院工作取得的成就,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反人民法院内部实行各自为政、互不相谋的组织原则。但1957年后形势陡然一变,先是反右斗争中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宪法原则被指斥为‘以法抗党‘向党闹独立性,进行了错误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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